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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要在亞太區制衡中國崛起,日本的軍事角色舉足輕重,問題是日本的「自衛隊」依然受制約和平憲法。究竟它可以 / 不可以執行哪些任務?

所謂「和平憲法」的背景是二戰之後,戰敗國日本的原有軍事組織被迫解散,日本也隨之受到盟軍佔領。在盟軍壓力下,日本在時任首相幣原喜重郎與盟軍的日本總督麥克阿瑟Douglas MacArthur)多番交涉下,通過被稱為「和平憲法」的新日本國憲法,當中的亮點莫過於憲法第九條(又稱「和平條款」)−

其該條第一項規定:

「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第二項更規定:

「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從此以後,日本僅在直接遭受攻擊時,才可以武力進行干預或阻止,全面貫徹和平主義,亦寄望聯合國能解決集體安全問題。但聯合國應對韓戰時進退失據,加上日本被美國要求協助防堵蘇聯,終使日本在1954年成立了「自衛隊」。

自衛隊當中,陸上自衛隊的任務固然專注於本土防衛,但海上自衛隊的主要任務,說穿了就是配合美軍封鎖蘇聯在遠東的海軍部署。而日本自衛隊雖然名義上不是軍事組織,但實際功能完全等同於其他國家的軍隊,軍備之先進依然在全球首屈一指,只是在法理與預算上受限。

此形勢在日本參議院2015年通過「和平安全法制」(又稱「安保法案」)之後,迎來大幅改變。安保法案通過後,日本的集體自衛權亦將解禁,即日本自衛隊除了保衛日本本土外,也可以對海外派兵援助盟國。法案一度引起國內外激烈討論,因為法案大幅擴張原來只能被動防衛的自衛隊交戰權:以往日本自衛隊只能在國土直接受到攻擊時,才能使用武力還擊,但在解禁集體自衛權後,當與日本「關係密切的鄰近國家」遭受攻擊,情勢如果符合「影響國家存亡」及「危及國民基本權利」時,自衛隊便可「行使集體自衛權」,與他國軍隊交戰。

所以日本自衛隊可以,又不可以執行哪些任務?這問題今天就難以一刀切回答。

舉例:假如北韓向美國本土或美方軍艦發射導彈,而日方將飛彈擊落,在安保法案通過前,勢引起是否合憲的的爭議,但新法案的「集體自衛權」便為日方行為帶來一定的正當性。而安保法案其中的《聯合國維和活動合作法》,也讓日本自衛隊得以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至於安保法案的一大重點,便是何謂「關係密切的鄰近國家」,加上安倍曾表示由於攻擊國「可能掩藏攻擊日本的意圖」,即使其「沒有明確表達攻擊意圖,日本也能行使集體自衛權」,這為自衛隊未來的行動空間,帶來了很多遐想。

基於上述理解,假如解放軍武力犯台,日本自衛隊援引上述條款出兵協防台灣,文本上已經完全足夠自圓其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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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尼 袋鼠

假如打唔到中共戰機,就會淪為自慰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