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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下,「新香港」的「新港大」受壓要移除「國殤之柱」,想不到卻變成國際關係案件。國際文明規範和「中國依法治國」之間差異有多大,從中可見一斑。而創作「國殤之柱」的丹麥藝術家高志活(Jens Galschiot)用盡程序較勁,這一套在「新香港」已經不適用,但依然在「國際線」有效,他的resilience 也值得佩服。

首先,高志活將移除國殤之柱上升至國際法律問題,認為他依然是這藝術品的持有人,當年曾獲承諾「永久」把藝術品「借用」放在港大。現在假如移除,一來違背了當年「永久」借用的協議,自然需要賠償;二來他認為藝術品的歷史價值屬於「天價」,一個沒有他參與的移除過程,幾乎肯定會破壞藝術品,自然更需要賠償。

相信他不是志在賠償價錢,而是只要香港維持所謂「法治」外貌,這官司都可以沒完沒了,無論法庭怎麼判,在國際輿論都是輸。

然後,高志活將目標鎖定為代表港大的美國律師樓孖士打(Mayer Brown),認為這律師樓協助極權打壓言論自由,形同中共幫兇,發動西方民間團體聯署,向律師樓的美國總部發信,也對美國政府給予壓力。「聯署」這種和理非行為,在香港已經毫無發揮空間;但在文明世界,社會壓力依然管用。假如孖士打落實「投共」形象,對在西方的業務、乃至法律風險,影響可大可小。最終孖士打宣佈不再代表港大處理此案,可看作文明壓力的小勝一仗。當然,港大可以隨時找一家香港建制律師樓處理此案,但國際公關上,已經處於下風。

最後,高志活作為丹麥知名藝術家,甚至動員了丹麥外長發話。雖然丹麥和中國關係一直相對友好,但近年隨著「新香港」通緝協助許智峯流亡的丹麥議員,已經激起丹麥政壇強烈反感。丹麥外交大臣科弗德已就事件發表聲明,指「雖然丹麥政府無權決定其他國家的大學選擇展示甚麼藝術品」,「但和平表達意見的自由是基本人權」,「對表達和藝術自由保持警惕是非常重要」,並已向北京反映意見。這自然不會有實質效用,但坐實了《港區國安法》打壓言論自由的實質證據,也是一件功德。

無中生有、小事化大、雞蛋裏挑骨頭、自絕於文明世界,正是「新香港」政府南深圳公安化後的生活日常。小學雞治港,就是這樣,與人無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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