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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傾向威權精英統治的新加坡,對公民社會運動及言論自由的空間都有不少限制,至少與舊香港相比,明顯有所不及。但時而勢易,如今香港連這方面,也開始落後於新加坡。

新加坡和香港都曾是英國殖民地,都是在1938年引入來自普通法的《煽動法令》。這是針對君主制及其政府,不得「被憎恨」或「激起離叛」、不得「藐視司法」、不得「引起居民之間的不滿」、不得「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和不守法」等法例,本來早已被《人權公約》凌駕,適用範圍也早已不合時宜。

此刻「新香港」非常努力「活化」這些古法,一切走回頭路,更打算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參考新加坡經驗」再立23條。經過83年後,新加坡國會卻剛三讀通過,正式廢除這部法律,這還是新加坡政府主動推動的。

新加坡內政部兼律政部部長尚穆根(K Shanmugam)日前在國會提出廢除《煽動法令》時,直指此法「過於極端」,例如說一些「讓人們對政府感到不安的事情或引起公眾不滿」,假如被「依法」被當作犯罪拘捕,那不論是國會議員們、還是他本人,都可能犯過好幾次這條罪。這番話不知是否刻意讓「新香港」官員難堪,總之可以隨便對號入座。

當然,這次修法在新加坡反對派眼中,也是換湯不換藥。尚穆根說《煽動法令》在新加坡「已不重要」,而且近年亦幾乎沒有用於起訴,最近一次使用是2016年,網站《The Real Singapore》負責人被指透過網上貼文鼓動排外情緒而被起訴。

但法令過時,同樣是因為新加坡多年來已經「完善」了其他更有針對性的法律,例如《司法(保護)法》和《維護宗教和諧法》等。《煽動法令》被廢除後,《刑法》和《刑訴法》也將被修訂,包括涵蓋在新加坡「煽動群體間惡意或敵意行為,破壞社會凝聚力」等罪名。此外,《刑法》第267C條「禁止製作、擁有或傳播包含任何煽動他人暴力、勸告他人違法或可能導致破壞和平的材料」,是次修訂也將其涵蓋範圍擴展到演講和其他口頭交流。可以說,昔日以《煽動法令》控告的案例,其實都可以通過其他法例控告(見附圖)。

不過尚穆根強調,與《煽動法令》相比,現行法律的犯罪門檻將更高。理論上,單純批評政府可以根據《煽動法令》控告,但就難以使用其他法例取代。至於在「新香港」,就是另一回事了。

(綜合:海峽時報;圖: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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