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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遇到一位年前從香港來到台灣的傳奇高人,他縱橫政商兩界,非常熟悉中國國情。他說曾建議幾位喜歡月彈時事的朋友儘快離開香港,但對方堅稱自己沒有「政治聯繫」,不擔心會被秋後算賬。

這種理解,未免太天真。

高人解釋,根據中國習慣,「以言入罪」有兩種情況:一是有組織聯繫,那自然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之列;另一種是沒有明顯組織聯繫,但也可以成為「煽動顛覆政權」。根據《港區國安法》,前者已經在涵蓋範圍之內,後者則會透過「活化」殖民時代的「引起憎恨」古法,去達到實質上以言入罪的目的。

這條法律,本來已經被《人權公約》抵銷掉,現在借屍還魂,本來已經非常荒謬。但更荒謬的是現在每次拘捕「引起憎恨中港政權」的「疑犯」,都是國安警負責,他們就算不是執行和國安法有關的法律,也可以根據無需法庭手令、沒收護照、不得保釋等「國安套餐」,去「依法」搜證。

這樣下去,「引起憎恨」就會成為政權更方便濫用的萬能key,而且效力等同國安法。昔日港英時代,這條法案絕大部分時間備而不用,現在卻變成「日常生活常用法案」,還有誰敢暢所欲言?

只要任何一句說話,就算是在個人社交媒體發表、甚或私下流傳而被幾個人聽到,定義上,已經是「引起憎恨」;隨便上鋼上線,已經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中國的自由派,動不動就是被控這條罪,而大陸的「非建制」組織早已全部瓦解,要入罪哪裏需要甚麼「組織行為」?

假如高人所說屬實,目前情況還未到最壞,更誇張的以言入罪,早晚還會出現,去進一步「淨化」已經所剩無幾的公共空間。

今年十一之後、明年七一之前,屬於高危,勿謂言之不預。

PS:執筆之後,果然就見鄧炳強說要把「憎恨罪」引入23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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