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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拘捕藝人黃耀明,律政司秒速起訴,罪名是「唱歌站台提供娛樂賄選」,排名十一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等紛紛為同樣提供歌舞表演的建制派競選大會護航,其中一個主要理據是「黃耀明是職業歌手,其他人不是」。

以是否「full-time」歌手研判一個人能否提供娛樂,這是「新香港」才有的荒謬邏輯。其實,也是對無數非全職藝人的侮辱:難道李家仁醫生就提供不了娛樂?

也許新一代不知道,其實非常多上一輩真正殿堂級的藝人,都不是「職業藝人」。最著名的例子,是獲得音樂獎項無數、非常賣座、作品家傳戶曉的一位香港全職建築師,名叫關正傑。

關正傑在1970年代開始活躍香港樂壇,但一直是以「業餘」身份玩票參與,他從來沒有放棄正職建築師;到了他移民離開香港,到了美國,放棄了演出,卻依然繼續同一建築師職業,可見他從來分清主次。香港電台的「樂壇最高榮譽金針獎」頒發了給不少比關正傑獎項少、輩份低、銷量低的人,據說原因只有一個:他不是全職歌手。然而這無損關正傑的殿堂級地位:他一共獲得過8首全年十大中文金曲,這是當時一線男歌手的最高數字,代表作如《天蠶變》、《雪中情》、《萬水千山縱橫》、《人在旅途灑淚時》等,都是世紀金曲。假如哪位候選人請到這位離港後從無復出的「業餘」歌手演唱一曲,肯定真的變成一票難求的演唱會。

另一位值得介紹的重量級業餘歌手,名叫楊立門,也就是年前從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的D8位置退休的那位高官。他中學時就開始夾band,畢業時參加了《第一屆新秀歌唱大賽》,也就是梅艷芳得到冠軍那一屆,也和梅艷芳一樣入圍總決賽,參賽歌曲是《留香恨》。假如某位候選人請到楊立門站台唱歌,難道比較的benchmark會是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而不是同一屆新秀冠軍梅艷芳?難道「AO黎明」的歌聲,不能算是「娛樂」?

再舉一個外國例子。在英國,有一位倫敦Imperial College物理博士、年前擔任利物浦John Moores 大學校監的天體物理學家,現在的職業就是學者、研究員。但他曾經是紅遍全球樂隊Queen的結他手,Dr Brian May。假如他在自己的大學獻唱Queen首本名曲《We are the Champions》,根據湯家驊的定義,難道這也不算是「娛樂」?

黃耀明被控一案,肯定和無數「新香港」「案例」一樣,成為國際社會、國際政壇、國際樂壇的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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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阿寶

湯渣近幾年嘅解說真係令人歎為觀止!亦都就係因為佢去到咁盡,先至令我不再懷疑佢配得上“十一”哥嘅身份。

HS

請問如果用返近日常用的邏輯,只要"Capable of"就當係?所以候選人自己站台講野,只要有一個人覺得已經是娛樂,咁都可以當賄選?如果係咁,放條banner係街,只要有一個人覺得條banner有趣,「被娛樂」了,其實都應該去報警?

Martin Chan

睇下係黃定藍,藍的話就會調返轉頭話你報假案、浪費警力。

Henry Tsui

香咗港由柒人管治,就係一大笑話!?

Franco Ng

笑柄?林奠搶先笑咗先!

悉尼 袋鼠

80年代中期,關正傑 聯同 盧冠廷及區瑞強 合唱 《蚌的啟示》,當時港英政府係用呢首歌,作為推行__公民教育__嘅主題曲。 順帶一提,陳百強嗰首《摘星》,係港英政府禁毒運動嘅主題曲。

Bruno Costa

而家所有野都不科學不文明加反智,文革中不能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