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時空:讀者分享🇭🇰】理大圍城的秋後算賬,可以去到幾盡?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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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下分享來自一位熱心讀者】
先講結論:任何曾經被捕之後踢簿成功、甚至只係現場被抄牌嘅人,包括後勤文宣急救司機等等,速逃,雖然可能已經太遲。
我唔知應該用乜嘢途徑,去發佈我嘅推測,如果喺公海又驚打草驚蛇,所以希望你有適當嘅渠道通知,甚至出一個Patreon post,絕對歡迎你直接引用我嘅推測。
今日有一單新聞,係講有在理大圍城中曾被捕之後踢保的女義務急救員被上門拘捕,萬幸該女士已經流亡,逃過一劫。
呢段新聞係反映咗而家已經係去到一個地步,係你選擇呢世唔返黎、定係呢世走唔到,尤其係曾經發過夢、又未被算帳嘅。成件事,可以返去一個月前講起。
律政司就赴湯杜火案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該案入面暴動罪的「共同犯罪」嘅定義,裁定咗不在案發現場人士,如果有幫手,都入罪。之後陸續有幾宗審訊中嘅暴動罪當事人,甚至只係穿着黑色衣物留喺現場,都被定義為支持暴動而入罪。
當時我睇到呢啲新聞,都淨係識嬲未識驚,而家細思極恐。之前過往有好多曾經被拘捕而踢保的個案,在當時的法律觀點來說,可能是證據不足,或未有足夠犯罪元素去進行檢控;但當上訴庭就暴動罪有新嘅定義,加上陸續有暴動案件嘅判刑門檻屢創新低,南深圳公安就可以將以往唔夠料嘅case重新啟動,就個案向律政司攞法律意見,睇吓可唔可以進行檢控。咁有上訴庭就暴動罪作出嘅新定義,以及成功檢控嘅例子,根據案例,當然可以去片。
所以當暴動罪變地圖炮,好多踢保case就告得返,之後就開始一連串嘅拘捕行動。所以有幾單都只係著黑衫喺現場都入罪,其實做乜嘢都係「支援暴動」,哨兵包括TG哨兵、急救員、校車司機、文宣、搬物資,都一定係目標對象。甚至而家有啲目標對象,已經被列入監察名單,從正常途徑離開香港已經唔可能,但係希望仲有一啲有機會成為目標嘅同路人,可以把握機會。
更新:警方回覆《蘋果》查詢時指,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於今早拘捕21名拒保候查(踢保)人士,分別為13男8女,年齡介乎於17至41歲,涉嫌於前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意圖協助理工大學內的人士逃避警方逮捕」。警方又指,21名被捕者已各被落案起訴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將於5月4日上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