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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英屬香港的總督、中國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都是香港「一把手」,究竟兩者權力何者較大?這樣比較,自然不得要領,因為母體的不同、地位的不同,令一切咬文嚼字,都可以變得不著邊際。但有關討論,還是值得的。

港督全名香港總督,民間俗稱「督爺」,前身是香港行政官(我們介紹過的查理義律),是英國殖民香港時(1841–1997年)的英國君主全權代表,共有28任。早期港督一般由英國殖民地部(後來併入「外交及國協事務部」)派官員出任,不少是「官學生」 出身,曾在其他殖民地工作;但隨著中國因素成為香港穩定的最大關鍵,1971年後的港督,則大多有外交官背景。國會議員出身、曾任保守黨主席的末代港督彭定康,可算是所有港督當中的異類。

在殖民時期,英國君主是香港的最高統治者,總督則是其全權代表,行政、立法機關主席,並兼任駐港三軍總司令;1841-1857年間,更兼任英國駐華全權公使,管轄範圍極大。港督的職權由《英王制誥(Hong Kong Letters Patten)》和《皇室訓令(Royal Instructions)》兩份憲法文件釐定,所有未被寫入其中的權力,都歸於主權國(即是英方),所以港督在港的權力極大。這在前港督葛量洪卸任後的總結可見:「在一個殖民地裏,總督的權威僅次於上帝」。

行政上,港督主持行政局,並委任其成員,而且有權任命或罷免政府主要官員(《英皇制誥》1917第14段),可以選擇不接納行政會議的多數決定。立法上,直到香港開始民主化前,港督都擔任立法局的主席,並委任其議員,此外雖沒有明確執行條件,還可以隨時解散立法會(《皇室訓令》1971第28A條)。司法上,港督可以赦免或減輕罪犯的刑罰(《英皇制誥》1917第15段),全權負責法官任免。

從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均可見港督在香港大權獨攬,這狀態維持到八十年代引入民選議員開始才逐步改變。1992年,時任港督彭定康改變做法,不但不再兼任立法局主席,又取消委任立法局、區議會等議員,而且加設立法局、市民答問大會,親自答覆議員、市民質詢,香港開始具備了三權分立的實質。

有趣的是,港督理論上權力極大,實質上卻經常遇到內在制衡。由於英國商人長期壟斷了香港經濟命脈,也是行政局的恆常存在,只要港督施政不能滿足英商,就會被打小報告,不少港督因而丟官,例如第二任港督戴維斯、第八任港督軒尼詩等,最後例子就是第二十七任港督衛奕信,也是被英商代表硬生生排擠掉突然離任。

Comments

Thomas Tong

我還以為衛奕信丢官是因為英國要調整對香港的政策,由外交官變為政客於後過渡期治港。

Elaine Yip

想不到當年英商的勢力這麼大,可迫使港督離任。

Anonymous

我唔知衛奕信原來係畀即使退任

GW

Patent?

Anthony.K

港督權力理應較特首大 三軍總指揮,行政立法都理論上如有權用盡基本上大哂 基本法訂立時有若干民主制衡概念(當時係,而家當然可再詮譯),特首受制約較大,亦無軍權。而實行至今,什至人大直接通過香港法例時,特首預先亦未能察看條文,則無論字面上如何,實際情況都是有目共睹。

Napoléon

三權分立之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