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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昨天談及「難民」和「尋求庇護人士」的分別,那具體甄別情況怎樣?

無論是因為戰亂而大規模離開自己的國家,還是因政治迫害而個別潛逃他國,這些流離失所者(displaced persons),先要申請尋求庇護。每國的審批要求也不盡相同,通常尋求庇護者必需有充分理由,證明自己是因為「畏懼在母國遭受迫害」,而在審批期間,國家需要確保他們安全及有尊嚴地居住。

與以個人為單位的尋求(政治)庇護人士不同的是,大規模的「難民潮」未必能直接進入收容國,而是要先到聯合國或地方政府營運的難民營作分流,例如昔日的香港第一收容港。難民營只是中轉站,通常衛生情況欠佳,也不一定夠糧食分配,但收容或長期庇護的位置始終有限,導致不少人在難民營逗留長達數年。

在收容國及聯合國難民署確認後,「尋求庇護人士」便能成為「難民」,並受到國際法例保護,特別是 《難民地位公約》及《有關難民地位的議定書》。締約國有責任確保難民以下權益:

  • 締約國不得將難民驅逐,或將難民送回母國;
  • 難民在收容國應免受歧視;
  • 難民不必因為非法入境而受到懲罰;
  • 在收容國居住期間,難民有權自由行動、接受教育、就業,或以自僱形式獲得收入、擁有財產權、獲得旅行及身份證件,及獲得公共救濟及援助(包括醫療服務);
  • 締約國有責任減少法律及行政程序,協助難民入籍;
  • 締約國有責任協助難民與家人團聚。

然而,香港並無簽署《難民地位公約》,所以也沒有設立任何難民權益和政府責任相關的法例,意味尋求庇護人士不會獲提供基本生活所需,香港只是到達最終收留國前的中轉站。截至 2017 年,在入境處接獲的 3 萬宗庇護申請當中,只有 99 宗正式獲批(不足 0.4%);某報不時大字標題「假難民」,就是如此背景。同理,台灣也沒有《難民法》,因此香港人因為政治原因流亡到台灣、而又是非法入境者,就處於非常尷尬的地位。

參考資料:世界宣明會網站

Comments

Vikki Wong

美國一大埋大陸"假難民",女人懷住第三胎過關要求政治庇護,我哋交嘅稅就係養埋哂依d大陸人,所有福利都攞,賺錢就收現金,報少d稅

Napoléon

香港無主權,自身又受咁多酷刑,就算因為咁而對難民多咗份同情,但而家整體都係無能為力,主觀上都唔會討好。何況有得揀,我唔明點解唔揀德國,點都好食好住易申請過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