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關係深度評 🇩🇪】 討論納粹犯法嗎?「另類選擇黨」對德國衝擊(上)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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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及德國近年異軍突起的極右民粹政黨另類選擇黨(AfD),它的票源其實來自不同傳統黨派,超越左右,這是納粹希特拉時代以來,這股勢力首次有回朝的可能。究竟這個黨出現的背景是甚麼?是否真的那麼危險?如果另類選擇黨真的是「納粹」借屍還魂,德國政府為甚麼又不在法律層面予以打壓?
須知雖然AfD不承認自身是「新納粹」,但AfD要員的確曾發表不少爭議言論,加上以反移民為主要政綱,已經打破德國戰後的政壇共識。而這樣的共識,一直是德國穩定的基石。
話說二戰結束時,納粹雖然戰敗,但意識形態深入民心,在國內外還有不少支持者,假如讓納粹黨繼續參與民主選舉而不加制約,依然會是一大政治勢力。因此,根據德國新領袖和盟國佔領時的默契,無論東德、西德,均對與納粹主義有關的組織、標誌封殺,以免納粹死灰復燃。
這精神在德國法律有具體彰顯,例如根據1998年修訂的《德國刑法典》第86a條,禁止生產、儲存、進出口「德國憲法法院認定是違憲的政黨或組織標誌」,包括旗幟、制服、敬禮用品等宣傳品;而刑法第86條更直接點名「國家社會主義組織」的文宣是適用範圍,惟有藝術、科研、歷史教學等應用不包括在內。不要以為這樣的禁忌已經式微,年前兩名中國遊客在柏林國會大樓前作納粹敬禮「打卡」,就因為違反相關法例而被捕。
戰後德國的另一禁忌,在於否認出現針對猶太人的大屠殺。一旦有人發表這類極右宣言,當局可根據《刑法典》第130條「煽動民眾罪」,追究與「種族仇恨」有關的言論。在這層面,即使是通過「科研」角度「考據不存在大屠殺」,也不可以,這是為了杜絕以「學術」之名,傳播激進思想。
以法律手段固化反納粹精神、建立國家共識,有否與言論自由相違背,一直是一個學術議題。
言論自由作為一個理念,在操作層面,必然有其紅線,無論在甚麼國家、甚麼政體,都一樣。根據《聯邦德國基本法》第5條,國家保障德國公民表達意見的自由,並強調不應有審查;第9條說明德國公民有結社自由;第21條則說明德國人民有組黨自由。那麼,《刑法典》第86a條,又有否抵觸以上憲法精神?
對這問題,我們可參考德國地方法院法官沙迪保亞(Andreas Stegbauer)關於禁止極右標誌的文章。沙迪保亞提到《基本法》第9條本身,亦禁止任何「違反刑法、或憲法、或國際認知為目標或行動的組織」,因此一切關於納粹的言論,都不受保障;《基本法》第21條則指出,任何政黨須「符合民主原則,不得尋求破壞或廢除自由民主秩序,或危害聯邦德國的存在」,而納粹作為一個主張「破壞自由民主秩序」的政黨,客觀上會「危害聯邦德國的存在」,同樣不受上述條文保護。
換句話說,沙迪保亞認為,德國憲法已經劃下關於「言論自由」的限制,所以刑法第86a條沒有違反保障言論自由的《基本法》第5條,只是列明可能犯法的行為,兩者乃相輔相成。
至於德國處理納粹元首希特拉本人,不成文的禁忌更多。
希特拉作為教學、歷史、電影題材,不可能「被消失」,但以他為主題的專門展覽,直到2010年才首次在戰後德國舉辦。展覽名為《希特拉與德國人﹕國家與罪行》,單看名字,就看到主辦當局如何謹慎;展覽沒有播放希特拉演說,希特拉個人畫像亦不會單獨展出,以免任何誤會。
不過記得我在參觀巴伐利亞歷史博物館時,當地早就展出了希特拉演說和海報,要完全避免接觸第一手資料,根本不可能。至於希特拉自傳《我的奮鬥》也一度是禁書,版權由巴伐利亞州政府擁有,直到2015年、即希特拉死後70年,版權到期,出版社就老實不客氣拿來再版。《我的奮鬥》新版加入了大量批判性註譯,不過編寫的學者華昇(Andreas Wirsching)坦承,假如一切只是逃避希特拉及納粹主義,並無助德國人反思。
(待續)
*改編自沈旭暉《信報財經新聞》文章
▶️ 黃台仰:德國總理為何千夫所指,依然堅持訪華?(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yPKfh8DdV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