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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條》生效後,新法規定囚犯須讓香港監獄部門首長信服其「不會再次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才可獲減刑;而現行《監管釋囚條例》規定「工作勤奮及行為良好」的任何囚犯,都可獲扣減最多三分一刑期。被判國安罪名成立的「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原已可出獄,卻因為新法而不獲減刑,已成為重要先例。懲教署前高級行政主任 C 先生會和我們分享以往計算囚犯刑期的方法,與及這案例將會帶來的深遠影響。

▶️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mvLkabtaw4

⏺「打掃乾淨屋子再請客2.0」:《基本法23條》的戰略思維(如果有的話)(一)

https://www.patreon.com/posts/100966342

⏺ 《基本法23條》 Vs 《港區國安法》,究竟加碼在哪裏?(二)

https://www.patreon.com/posts/100967529

Comments

Elaine Yip

謝謝C先生的詳述新法例出對懲教署職員和在囚人士(尤其是減刑部分)都有各方面的難處和問題。同意C先生對特別的政治犯或刻意在獄中犯事的囚犯最好由司法部再審核刑期才讓懲教署聽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