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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黎智英或任何香港人要是因為「欺詐」被提控、甚或坐牢為例,就算是在美國、英國,根據本國制度,也最起碼會影響他們的借貸信用、品格審查,他們一旦要在這些國家再開公司,或歸化入籍,檔案內,也依然會記載「新香港」給他們各種各樣的非國安控罪。怎樣處理,就是 case by case,但 default,依然是承認「新香港」政府給予的定性。

香港人移民海外時,一方面,有關國家明言是因為《港區國安法》摧毀香港自由,才大開逃生門、救生艇;但另一方面,這些國家(除了英國)同時卻又要求提交香港警隊發出的良民證。而BNO5+1雖然不用提交良民證,但也不代表英國政府不會參考「新香港」對每一個香港人的vetting。這樣的邏輯,明顯是非常矛盾的。

早前「新香港」政府拘捕了一批提取自己MPF 的移英港人,由於不涉及公眾人物,受害人都是素人、甚至可能是「藍人」,是一個更典型的例子。從此,這些港人在英國內政部的檔案,就有一項「經濟犯罪」在內,會否影響入籍,視乎很多因素、移民官怎樣研判。其中一個關鍵,是有沒有有公信力的英國賢達願意為他們背書,證明這些表面上不是政治罪名的罪名,其實也是出於政治打壓。但英國賢達不可能為每一個類似案件背書,這對一般素人的心理壓力,就顯得無限大。

結果,在這樣的國際制度「互聯互通」下,「新香港」政府要打壓港人、海外港人的手段,就遠勝伊朗、古巴、北韓、中國大陸。而香港從前是小政府,現在卻以龐大國家機器管治,要抽稱每一個人在小政府時代可能犯過的毛病,方法可以很多,創意可以層出不窮。而且當一個政權已經放棄對昔日法治的信用門檻,提控可以無需證據,要是用來勒索海外港人,接近可以為所欲為。

在這樣的制度下,只要國際依然和香港「互聯互通」,海外港人需要擔心的清單,可以無限:二十年前的公屋申請,會否忽然被指提交「虛假文書」?買賣幾手股票,會否被指非法內幕交易?十年前漏報了五百元稿費,會否被刑事檢控?菲傭會否指證工作超出法定範圍,而控訴僱主侵犯人權?按揭逾期不還,會否忽然被銀行當作詐騙?物業僭建了一個花槽,會否被翻舊帳?......

然而在西方國家角度而言,要它們即時不承認一切「新香港」文件、制度,又確實不可能做到,因為那會製造了一個非常大的黑洞。舉例,如果英國明言不理會「新香港」的欠債檔案,那是否連在香港有業務的英國本土公司,都可以大舉到香港撇帳?要是一個香港黑社會大佬申請移民,而他在香港犯下的一切罪行都不被參考,那所在國家的本國公民,又會怎樣看這批外來人口?

所以關鍵並非要西方國家制度上等同香港與伊朗,而是功能上與香港脫鉤,就像與伊朗一樣,否則只要繼續享受使用香港這個「白手套」的方便,客觀上,就是默認了這個「白手套」附加的制度,讓「新香港」政府可以恐嚇的範疇,遠遠超過「白手套」另一端中國大陸政府可以做到的地步。這是否極其諷刺?

▶️ 黎智英驚天冤獄:「欺詐科學園案」由罰款五百變監禁五年九月,有何啟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hIBW17ig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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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MW

把許智峯告到破產,讓我們見識了酷吏爪牙如何把西方的一套法治,視作工具應用在土共整人鬥人的手段上,雖遠必誅。所以,我們不要說呢班港英餘孽不懂大陸官場文化,佢哋學得好快,而且得心應手。

Zero

要功能上脫鉤,基本上就係要大幅減少西方國家係香港的利益,就好似西方國民或公司基本上係伊朗都冇咩利益咁,要做到,一方面需要時間慢慢甩身,但另一方面如果西方係香港冇乜利益,亦會減少關注香港的實際誘因,如果只係剩返道德上誘因就同關注緬甸冇咩分別